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3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党内监督,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遵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自我发现、自我纠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坦诚相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四条 廉政谈话对象原则上为全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至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教职员工。

第五条 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和谈话形式,廉政谈话内容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主要谈话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不断增强全面深入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重要位置,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结合我校开展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一步厘清岗位职责,查摆岗位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周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等。

第六条 廉政谈话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采取分管负责、逐级落实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形式

(一)任职廉政谈话可与提拔任前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实施,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提醒谈话主要是对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或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提醒、督促,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提醒谈话实行逐级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主要由校纪委、监察处和党委组织部对干部进行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谈话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推进廉政教育关口前移,做到常提醒、早提醒,帮助引导干部健康成长。

(二)谈话人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注重谈话实效。谈话对象要把谈话当作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本着对党忠诚、对事业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考察,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对谈话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进行报告。

(四)坚持廉政谈话常态化。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谈话时间和谈话对象。提醒谈话要经常性开展。校级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每学期至少与分管单位和联系学院的领导班子人员进行1次提醒谈话,做好谈话记录。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与管辖范围内科级干部进行1次提醒谈话,做好谈话记录。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