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常规监督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规范日常监督工作,深入推进“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提升监督实效,确保中央、省委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有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规监督,指纪检监察机构对校属职能部门开展的学校人才招聘、干部任免、工程项目建设、基建维修、集体采购、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货物工程验收等“人财物”事项和招生考试、职称评审、奖助金评审发放、收入分配、国培专项资金使用等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执行情况,以纪律规矩为准绳进行党风廉政和履职用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常规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监督方式:对主责单位落实首次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对主责单位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主责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规的监督。主责单位要自觉贯彻党风廉政和纪律规矩的要求,工作事项要责任清晰,工作程序要安排自我监督手段,认真履行首次监督。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常规监督事项,聚焦工作事项的决策与决定中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的监督,原则上不参与对该事项的项目论证、考察走访、业务研讨、组织协调等环节的监督,纪检监察人员不作为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参加其中的某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常规监督可采取明察暗访、现场巡察、列席会议等监督手段和查阅会议记录、文件资料以及询问谈话等检查手段,受理信访举报,实事求是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主责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事项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干预、隐瞒、歪曲或推诿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发现此类问题时,监督检查人员应提出严肃批评并要求纠正,并视情况提请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实行监督事项备案报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事项,主责单位需要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的,在决策或决定前两个(含两个)以上工作日,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常规监督事项报备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纪检监察机构按程序规定建立工作事项监督台账,视实际情况决定监督方式。对未及时报备和纪检监察机构没有现场监督的工作事项,主责单位应做好首次监督工作,保存必要的工作记录和资料备查。

第八条  开展现场督查。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备的工作事项委派专人进行现场督查,主要检查主责单位工作事项在程序、规矩和党风廉政方面的执行情况。采取现场监督的原则上主要是:集中开展的人才招聘、20万以上的校内集体采购、招生录取、英语四六级考试、职称评审以及明确规定要求纪检监察现场监督的其他事项等。纪检监察机构现场监督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要求纠正。现场监督时相关文件材料需要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规定签字,但不对该工作事项的结果和后果承担责任,只对监督过程情况负责。现场监督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第九条  进行监督点评。纪检监察机构围绕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专项工作、专项治理等,选择重点对象、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点评。对在监督中发现“两个维护”“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等方面做得好的,予以积极评价和推介;对“两个维护”不落实、责任空转不到位、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特别是监督中发现的“假、大、空、庸、懒、散、贪”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批评式点评和通报曝光,对批评和曝光后仍然整改不力,对事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将开展执纪问责。

第十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纪检监察机构针对某主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委派专人参加或列席二级单位的相关会议。纪检监察机构委派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监督人员有监督权和建议权,不具有表决权。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监督人员应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第十一条  进行例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和监督同级党委中提出的监督建议等,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例行性抽查应进行登记,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抽查结果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

第十二条  开展专项检查。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治理。专项检查应制订方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撰写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或总结。检查结果视情况个别反馈或集中公布。

第十三条  进行廉政考察。校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廉政考察,对拟提拔干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并纳入个人廉政档案。廉政考察可与干部综合考察统一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对有问题反映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核实。廉政鉴定意见应实事求是反映廉政考察结果、问题核查结论与平时廉政档案记录情况。

第三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除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要求纠正与整改外,应如实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反映,对情节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拒绝接受或对抗监督检查的,按照党纪条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需追加纪律责任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将相关的材料整理后按程序进行报批和核查。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事项监督时,应立足职责理直气壮履职、扎实认真履责,不得缺位、越位、错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不得通风报信、泄露信息等。责任单位对监督检查人员出现不履责、履责不力或错误履责等问题,应及时向本人提出,或向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反映。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湖南科技学院常规监督事项报备表

2.湖南科技学院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